相關法條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第 4 條
四、金融業申請試辦應檢附之書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評估分析。
2.與現行作業之差異分析(交易流程、試辦範圍、試辦期間、試辦
區域、預期效益)。
3.對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客(保)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銷行
為規範。
4.內部作業要點、可能風險與風險控管(包括辨識新增風險及相應
控管措施)及內部控制制度。
5.與金融消費者、投資人、客(保)戶或合作對象訂定契約之重要
事項說明。
6.試辦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
7.試辦業務成功及失敗之評估標準。
8.試辦業務若失敗或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9.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二)相關單位(人員)出具聲明書:
1.法令遵循聲明書。
2.風險控管聲明書。
3.內部控制聲明書。
4.相關業務主管聲明書(如資訊安全評估聲明書)。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第 26 條
二十六、保險業得申請之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財富管理業務:
1.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2.辦理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二)國際保險業務:OIU 與 OBU 及 OS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