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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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應於網頁完整提供消費者交易條件相關資訊
,其揭示應以明顯且消費者易於取得之方式辦理。
保險業提供之交易條件資訊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參考價格、種類及性質。
二、消費者應支出之費用項目與金額。
三、要約與承諾之傳送方式、生效時間、要約有效期間、契約成立時點。
四、付款時間及方式。
五、服務提供之內容、方式與時間。
六、消費者得終止或撤銷契約之時間、方式與限制,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七、網路上之目錄提供或線上服務如需付費,需明白向消費者揭示。
八、消費者抱怨及申訴管道,例如: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線上諮詢服
務台。
九、可選擇之付款方式及安全交易機制。
十、隱私權保護政策。
十一、消費者確認購買保險商品時,於保險費繳付後保險業應賦予序號以
資連繫查詢;惟保險業仍保有保險契約核保權利。
其他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揭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