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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46-5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