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
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
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
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第 6 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
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
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
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