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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3 條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 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 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