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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第 9 條
九、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既有保戶依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方式或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1.保險業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 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 容等,提供保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 ,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2.既有保戶得於線上約定並經由身分驗證程序或數位憑證方式取得 帳號。但經既有保戶同意,得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 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 之第一類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既有保戶完成網路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以 OTP、生 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 融 FidO)等方式,確認保戶身分,並引導保戶完成身分確認。 4.如保戶已依前點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者,得沿用該帳號進行網路 保險服務。 (二)以親臨保險業(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申請方式辦理,並進行身 分驗證程序後,提供保戶帳號密碼。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 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保險 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戶閱 覽,保戶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戶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 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者(不以透過網路為 限),保戶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辦理 網路保險服務。 申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投保證明及查詢汽車保險繳費作業,得 以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 發之統一編號)及汽車牌照號碼辦理查詢,免辦理前項註冊或身分驗 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