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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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
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
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
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
為結清。
第 3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