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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 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 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 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 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第 2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 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 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 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單。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第七款保險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