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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 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 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 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核。 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審查意見報告,並 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預審委員審查評議事件時,認為案件事實、爭點或相關細節有釐清必要者 ,得經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委請諮詢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