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3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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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
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
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
後,依○○○○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
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
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日(不得低於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14 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
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
標的,並於關閉日前○○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日內(不
得高於五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日內(不得高
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
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
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日前
(不得高於三日)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
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
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
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
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 29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