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第 22 條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