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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第 22 條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