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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8 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