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保險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
請求: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不公告之事項。
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保險業因前項各款情事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申請,應於
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