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 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 8-1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 9 條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 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