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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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
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機構備查。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
內核復,並應於七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屬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駁回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
內再次送審者,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復
,並應於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光碟乙份送交勞動部,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依據本準則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
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
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 pdf 檔案格
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
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另同時檢附以 word 檔
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條款,
以光碟檢送)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一,
另同時檢附以 word 或 excel 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
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
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
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如
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
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
分配辦法(若非初次辦理者,以光碟檢送)。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
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內容詳附表六)
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益兩
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
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
資訊揭露規範(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
○○一二四一六號令)附件之方式二計算之數值。(以光碟檢送
)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
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須經投資人員
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畫並敘明理由
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其內容應至少包括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
制,且上開評估內容應提供限額訂定之參考依據、達到預警值或
銷售限額時之具體因應及配套措施建議方案。(內容須經投資人
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風險控管相關人員共同簽署)。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時,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書(本聲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
合理性說明(由精算人員簽署)。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整體附加費用率(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如有超過百分之三十六者,除依前項規定備齊
文件外,應另檢附佣獎成本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及同類型商品費用
差異分析等說明內容。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第一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以光碟檢送)。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以光碟檢送)。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以光碟檢送)。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
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以光碟檢送)
。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以光碟檢送)。
(七)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提供避險策略、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
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名
稱、信用評等、風險控管措施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
業之管理措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
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
同意變更通知書。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同意該商品之發行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函或相關證
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經中央銀行、本會或櫃買中心
核准後始得辦理者,應另檢附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
涉業務依規定應於開辦後向中央銀行申請備查或向本會或櫃買中心
申報者,應另檢附中央銀行備查函或相關申報文件。
(二)該商品之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但無法取得商品發行評等
者,應以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
(三)該商品之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產品說明
書及客戶須知,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且於國內證
券市場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者,應另以光
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中央銀行同意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同意函、櫃買中心同意
該債券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及該債券向本會申報生效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明書
,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該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一般金融債券或普通公司債
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本會核准該債券於國內公開募集發行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屬
外幣計價者,應另檢附櫃買中心同意該債券為櫃檯買賣及交易之同
意函。
(二)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該債券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或共同信
託基金受益證券,應另以光碟檢附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該等基
金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