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 4 條 |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七、為使客戶易於瞭解微型保險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保險業應採行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設計微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參酌各險之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並
加以簡化,相關條款用語亦得予以口語化。惟須於保單條款增列以
下兩項約定。
1.雙方同意保險單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2.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二)保險業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應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
書面提供予要保人,並向其詳為解說摘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