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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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7-1 條
七之一、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
、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業務之創新
型保險商品,並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
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
。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業務,不受第四點第四項、第六點及前點規定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