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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所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設置之具獨立性之董事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第 1 條
為協助保險業依循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保險業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投資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保險業所派任被投資 事業之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事業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檢核具獨立性之董事人選之條件及續後管理,特訂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