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所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設置之具獨立性之董事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第 1 條
為協助保險業依循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保險業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投資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保險業所派任被投資
事業之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事業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檢核具獨立性之董事人選之條件及續後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