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公平交易法 第 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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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