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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43 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42 條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 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