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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 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經營及運用,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 、範圍及經費,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