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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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45-2 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
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
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
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