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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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
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專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
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
款及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徵信核貸處理程序及風
險管理規範、會計處理等項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