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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46-5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限制。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 業之其他交易係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購買各該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各該對象之不動產。 三、購買各該對象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 四、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各該對象。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各該對象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各該對象,或承租各該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各該對象。 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