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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第 4 條
四、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