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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4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 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 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 )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 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 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 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