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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 條
四、申請認定為本訓練機構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以下書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訓練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五)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七)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狀或 租賃契約)。 (八)教務規章。 (九)前二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準)。 (十)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或測驗之工作計畫(包含開課程名稱、內容 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