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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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
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
,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
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