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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 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第 39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 年金保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