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 5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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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日間留院診
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費用金額給付,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
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改以日額
方式(日額之計算標準由保險公司定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
付日數以○○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