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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57 條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