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第 6 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
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
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
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
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下列方式
之一:
(一)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
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
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並經保險業同意承
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
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
行銷中心。
第一項之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建立並執行自動化資訊系統核保程
序。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
款業務時,應要求電話行銷人員於招攬時明確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始成立。保險業不同意承保時,應以電話、書面
或經要保人同意可採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