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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第 6 條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 條
第三點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 機關處分之紀錄。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