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條內容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第 6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 4 條
四、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應分別按國內直接業務及國外分入業務之自留 滿期保險費及自留滿期再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