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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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第 7 條
七、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定期人壽保險。
(四)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五)傳統型年金保險。
(六)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七)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八)小額終老保險。
(九)微型保險。
(十)長期照顧保險。
(十一)實物給付型保險。
(十二)健康管理保險。
(十三)投資型年金保險。
(十四)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之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十五)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投保前項之人身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要件,其保險金額,以附件一所
列金額為限: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以自然人憑證註冊或要保人為其
七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不在此限)。
(二)具行為能力。
(三)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財產保險業依財產保險商品相關規定辦理之駕駛人傷害保險,限附加
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或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
駕駛人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應限以車主本人為駕駛人,其死亡、失能
或醫療之保險金額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為限,其身故受益人並以
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