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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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
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訂定。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
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
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
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由各公司
視實際情況訂定);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之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
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
第○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
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
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
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
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
歲。
第 11 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