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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 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訂定。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 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 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 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由各公司 視實際情況訂定);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之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 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 第○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 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 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 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 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 歲。
第 11 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