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六、財產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財產保險商品種類(綜合保險不含傷害
保險及健康保險)如下:
(一)汽車保險、機車保險:
1.汽車保險、機車保險及其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但不包含傷害保
險及健康保險,惟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2.附加保險限制:同一輛汽車於附加保險商品中之「汽車第三人責
任保險傷害責任多倍保障附加條款」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
額責任附加條款」,僅得擇一附加。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及附件一所列可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
款:住宅建築物以磚造以上等級為限。
(三)住(居)家綜合保險(不包含傷害保險)。
(四)旅遊不便保險。
(五)個人責任保險。
(六)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七)家電維修保險。
(八)智慧型行動裝置綜合保險。
(九)自行車綜合保險。
前項財產保險商品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每張保單主附
約合計年繳保費不得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第 7 條
七、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定期人壽保險。
(四)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五)傳統型年金保險。
(六)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七)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投保前項之人身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要件,其保險金額,以附件二所
列金額為限: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以自然人憑證註冊者不在此限)
。
2.具行為能力。
3.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財產保險業依財產保險商品相關規定辦理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僅限附
加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應限以車主本人
為駕駛人,其死亡、殘廢或醫療之保險金額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
相同,其身故受益人並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