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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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一、為提升金融機構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
構間跨業合作,特訂定本指引。
金融機構間資料之共享,除其他法令得共享者從其規定外,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本指引辦理。
前項得共享資料之其他法令規定彙整揭露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