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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第 7 條
七、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得為減少客戶重複輸入資料等便利 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資料,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 (二)可共享之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 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 資料及金融 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 IP 位址)或其他經客戶 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等。 (三)應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確保個人資料之保護、資料傳輸之安全。 (四)金融機構間應建立業務合作關係,明確約定至少下列內容,並確實 執行: 1.資料共享目的、資料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頻率及方式 。如須取得客戶同意者,告知客戶及取得其同意之方式。 2.資料共享參與者之描述、各參與者權責分工及責任歸屬。 3.依據資料屬性所採行之維護作業、資料治理、風險管理及使用限 制。 4.資料共享相關法令遵循事宜。 5.業務合作關係起訖時間及合作關係結束時客戶資料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