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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第 59 條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 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 (AG43)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