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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第 64 條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 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 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應包括氣候 相關財務揭露資訊(TCFD))。但保險業如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 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本款第三目、本條第四項及本守則第 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保險業已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即不適用有關氣候 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申 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說明文件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揭露經確信 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 說明文件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 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 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