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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 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