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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第 11 條
十一、審查委員執行保險商品審查時,應秉持公平客觀之立場與超然獨立 之精神就其專業提供意見,不得洩露因參與保險商品審查所知悉之 內容,並對保險業送審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 12 條
十二、審查委員於任期內與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現於該保險業擔任獨立董事。 (二)本人之配偶現任職於該保險業。 (三)本人或配偶與該保險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親屬關係。 (四)本人或配偶與該保險業具有業務往來關係。 (五)其他與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執行審查。 審查委員於任職前應出具有無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審查委員於任期內發生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13 條
十三、審查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保險業研發設計保險商品或出具意見。 (二)藉執行保險商品審查職務向保險業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 不正當利益。 (三)直接或間接利用參與保險商品審查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四)接受保險業有關保險商品審查事項之請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