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第 6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