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1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執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
經驗者。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
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或
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四、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經驗
者。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
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
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
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稽核人員資格者,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
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第 5 條
第五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
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
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