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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5 條
前條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等定義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直接產生的費用, 且排除與銷售保單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前條附加費用總和範圍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保費費用外,尚包含保單管理 費、通路服務費、投資標的申購或贖回手續費、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等。 第一項直接產生的費用係指下列項目: 一、論件計酬費用 性質與銷售保險商品具直接程度(如體檢費、初佣、續佣、業績薪及 理賠訴訟費等)之費用皆應計入。 二、其他因交易所產生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如安定基金及營業稅)。 三、經常性費用 係指因銷售保險商品所產生之經常性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獎勵保險商品銷售所衍生之以非佣金與獎金科目提供予通路或業務 人員的支出(如:通路端於業績表現達一定水準時,公司以招待國 內外旅遊進行獎勵或以任何形式補助外部通路之支出等)。 (二)特定保單持有人持續繳交保費時,會支付給保險業務員、經紀人或 代理人的費用。 (三)銷售保險商品所增加之作業及收費成本(如銀行轉帳手續費等)。 (四)業務人員之薪資(如招攬、電訪銷售人員之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