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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八、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消費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1.保險業應於網站專區或網頁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 ,提供消費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 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2.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3.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發送一次性密 碼(以下簡稱 OTP)至消費者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 。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消費者輸入該 OTP 完成身分確 認。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 1.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 理。 2.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 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消費者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後,如於申請完成後 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不以透過網路 進行為限),消費者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帳號密 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第 10 條
十、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應於網頁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品說明、 保單條款等,以利消費者隨時瀏覽參閱。 (二)消費者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險業應於 網頁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商品重要內容 說明(投保須知),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發送 O TP 至要保人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 OTP 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作業 。 (四)保險業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人身商品時,要 保人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後,被保險人限以自然人憑證為意思表示。 保險業並應於網頁以醒目標示提示消費者有關要/被保險人之關係 須符合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範圍。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 定之審閱期間。
第 11 條
十一、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核保及通報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財產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汽車保險及附加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即時連 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 心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試算保險費錯誤與重複投 保;任意汽車保險應即時連線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任意汽 車保險共用平台,查詢承保及理賠紀錄,避免保險費錯誤。 2.保險業受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 應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 價參考表,並即時連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住宅地震 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以避免重複投保。 3.上述二目若連接平台查詢資料或財產保險之承保公司內部有異 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二)人身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 1.保險業受理網路投保申請案件,應於送出繳款資料並取得信用 卡或轉帳銀行授權碼後即時連線辦理收件通報,並應於扣款完 成且保險契約成立時二十四小時內,立即辦理承保通報。 2.須檢核承保公司內部有無異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且單一公司保 險金額不得超過附件二之限額。 3.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附件二之規定。 4.保險業應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 、財務資料及健康保險是否有重複投保,如有異常者或需要進 行財務核保者,不得以網路投保方式辦理。
第 17 條
十七、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通知要保人不 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 18 條
十八、保險業對於因電子商務所造成之爭議,應依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