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第 7 條 |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第 4 條
四、下列組織得向數位部申請介接本平臺為資料提供者或服務提供者:
(一)行政院與其所屬機關(構)及所監督之行政法人。
(二)行政院以外之各院與其所屬機關(構)及所監督之行政法人。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所監督之行政法人。
(四)大專校院經教育部同意者。
(五)國營事業機構經其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轄管之金融機構及周邊
單位,經該會同意者。
(七)其他非公務機關(構),參考或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定,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經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