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第 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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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第 6 條
六、財產保險業除下列項目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
(二)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但登
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疫苗接種綜合保險、法定傳染病
綜合保險及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但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下之未成年
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及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費用型疫苗接種綜
合保險(不含身故給付),不在此限。
(四)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前項第二款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僅限承保範圍為法定傳染病之給付
項目,且以主保險契約設計者。
第 7 條
七、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定期人壽保險。
(四)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五)傳統型年金保險。
(六)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七)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八)小額終老保險。
(九)微型保險。
(十)長期照顧保險。
(十一)實物給付型保險。
(十二)健康管理保險。
(十三)投資型年金保險。
(十四)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之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十五)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投保前項之人身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要件,其保險金額,以附件一所
列金額為限: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以自然人憑證註冊或要保人為其
七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不在此限)。
(二)具行為能力。
(三)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財產保險業依財產保險商品相關規定辦理之駕駛人傷害保險,限附加
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或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
駕駛人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應限以車主本人為駕駛人,其死亡、失能
或醫療之保險金額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為限,其身故受益人並以
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