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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64 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9 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